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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2018年7月

为提高行政许可服务质量和效率,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水利部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审改办 国家标准委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通知》(办政法函〔2016〕1271号)精神,长江水利委员会对同一建设项目、同一申请人需要同时申请多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按照“四个一(一次申报,一本报告,一次审查,一件批文)”的方式进行办理,同时申请人仍可选择按单一事项的要求办理申请手续。据此,修订《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审批。包含:

1.取水许可;

2.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由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长江河道采砂许可、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等6项组成);

3.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4.专用水文测站的审批。

二、适用范围

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审批适用于取水许可,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含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长江河道采砂许可、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专用水文测站的审批等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74号修订,2016年7月2日国家主席令第48号修改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88号公布,2016年7月2日国家主席令第48号修改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国家主席令第87号修订,2017年6月27日国家主席令第70号修改公布)。

(二)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3号公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公布,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 676 号第二次修改,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 687 号第三次修改公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次修改公布);

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20号公布);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 676 号修改公布);

4.《水文条例》(2007年4月25日国务院令第496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公布);

5.《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6.《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三)规章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公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公布,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公布);

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6月2日水利部令第19号公布,2010年3月12日水利部令第39号、2010年12月28日水利部令第42号修改公布,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修改公布);

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2号公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公布);

4.《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2007年11月29日水利部令第31号公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公布,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公布);

5.《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公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公布,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公布);

6.《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11年2月18日水利部令第43号公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公布);

7.《水文站网管理办法》(2011年12月2日水利部令第44号公布);

8.《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公布)。

(四)规范性文件

1.《关于授予长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利部水政资〔1994〕438号);

2.《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利部水管〔1995〕5号);

3.《关于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和跨省(自治区)内陆河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利部水政资〔1996〕5号);

4.《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水利部水政法〔1999〕231号);

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资源〔2003〕311号);

6.《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利部水资源〔2005〕79号);

7.《关于明确由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水利部水规计〔2010〕175号);

8.《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6〕22号);

9.《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水政法〔2016〕156号);

10.《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整合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6〕221号);

11.《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水资源〔2017〕101号);

1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通知》(办政法函〔2017〕1277号);

13.《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

五、受理机构

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

六、决定机构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

七、数量限制

办理洪水影响评价审批中的长江河道采砂许可需依据采砂规划确定可采区、可采量、采砂船、开采深度等数量;其他行政许可事项均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分别按照取水许可,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含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长江河道采砂许可、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专用水文测站的审批所要求的条件进行申请。

(一)取水许可

1.长江流域和澜沧江以西(含澜沧江)区域的以下取水(含取用地下水):

(1)长江、金沙江、汉江干流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

(2)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

(3)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5)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长江流域内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6)长江水利委员会直接管理项目丹江口水库、陆水水库等库区的取水。

2.按本指南第十条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1.根据水利部《关于明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0〕175号)明确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以及《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6〕22号)要求,在水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应获得由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等进行审查并签署的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件。

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主要指大中型引(调、提)水工程和3级及3级以上堤防工程,以及水库、拦河闸坝、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工程。

2.按本指南第十条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三)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或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的。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授权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许可申请的建设项目。

3.按本指南第十条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四)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1.长江流域内由国务院或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决策运用、长江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商地方人民政府决策运用和对长江流域防洪有重要作用的蓄滞洪区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批。

2.已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各类水工程,不再进行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3.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请长江水利委员会完成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4.按本指南第十条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1.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包括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建设跨河、拦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2.按本指南第十条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六)长江河道采砂许可

1.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经营性采砂

(1)申请采砂范围在水利部划定的长江干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范围内;

(2)申请采砂范围符合长江水利委员会当年公告的可采区范围;

(3)边界两省依法对采砂许可及相关事宜达成协议;

(4)经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签署意见;

(5)按本指南第十条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2.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吹填造地采砂

(1)属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吹填造地采砂的,吹填项目或吹填用地已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2)可行性论证报告的编制符合《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审批水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大纲(试行)》(长总工〔2018〕275号)要求;

(3)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吹填造地采砂项目,由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4)按本指南第十条要求提交材料。

3.长江河道公益性工程采砂(堤防吹填固基、整治长江河道)

(1)长江河道公益性工程采砂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已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2)可行性论证报告的编制符合《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审批项目水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大纲(试行)》(长总工〔2018〕275号)要求;

(3)长江河道公益性工程采砂项目应当经本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再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

(4)按本指南第十条要求提交材料。

(七)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1.洪水影响评价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项目,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2.按本指南第十条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八)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取水许可申请(水资源论证)文件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建设项目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文件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建设项目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在丹江口、陆水水库库区的入河排污口设置。

2.申请文件由申请人递交,其中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应经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签署意见。

3.按本指南第十条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九)专用水文测站的审批

1.在长江水利委员会所辖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区域内设立或撤销专用水文测站。

2.在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澜沧江以西(含澜沧江)区域内的跨省界河流的省界上下游各十公里设立或撤销专用水文测站。

3.在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澜沧江以西(含澜沧江)区域内的省际边界河流或跨国界河流在国界十公里以内设立或撤销专用水文测站。

4.按本指南第十条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满足简化整合且属于长江水利委员会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对同时申报2项及以上的,长江水利委员会实行统一受理、联合审查、分别办理、限时办结的方式开展审批工作,下达一份审批文件。

九、禁止性要求

(一)取水许可

1.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2.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3.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4.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5.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6.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7.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8.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或者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1.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特征指标、场址等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

2.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不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3.水工程运行调度及管理方案与规划拟定的综合利用要求和本水工程的任务、目标不相适应;

4.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没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三)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1.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不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条红线”指标要求,不符合国家流域及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配置政策;不符合流域、区域有关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分水协议;

4.不符合流域、区域水资源规划、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5.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1.不符合长江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及相关区域防洪规划、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河流治理规划等规划要求;

2.不符合洪水调度安排,不满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相关防洪应急预案等要求;

3.不符合建设项目防洪安全等级与防洪有关的技术标准等要求;

4.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刷淤积、行洪排涝等存在不利影响,且采取措施后仍然不能达到防洪要求;

5.对防洪排涝灌溉工程体系的整体布局、防洪工程的安全、蓄滞洪区的运用以及防汛抢险等存在不利影响,且采取措施后仍然不能达到防洪要求;

6.建设项目对洪水的淹没、冲刷等影响以及长期维修养护的措施不能够满足自身防洪安全要求;

7.洪水影响评价技术路线、评价方法不正确,消除或者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不可行;

8.不能满足当地具体条件的防洪减灾其他规定和要求。

(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1.不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治理规划、岸线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等规划要求;

2.不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对河道泄洪能力、河势稳定、河道冲淤变化、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防汛抢险、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存在不利影响,或有不利影响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不能消除或减轻至可接受范围;

4.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不适当;

5.不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协议。

(六)长江河道采砂许可

申请在省际边界重点河段采砂,采砂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江水利委员会不予批准:

1.不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要求的;

2.不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要求的;

3.采砂设备功率超过1250千瓦,不具备平缓移动的开采作业方式的;

4.不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的;

5.采砂船舶、船员证书不全,未按规定标明船名、船号的;

6.无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的;

7.未安装符合要求的采砂船舶监测设备的;

8.有非法采砂等不良记录的;

9.无降低或者消除不利影响的保证措施的。

因吹填造地进行采砂或公益性工程采砂的,不受前款第1项限制。

(七)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1.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的分析评价不真实、不准确;

2.建设单位采取的补救措施不可行;

3.工程对水文监测的影响较大,不能通过建设单位采取的措施补救。

(八)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1.在各级政府批复实施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等禁止污染物排入的保护水域;

2.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3.其他不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九)专用水文测站的审批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

十、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份数 备注
1 申请书(表) 原件 2份  
2 建设项目论证或评价技术报告 原件 1+N份 不含技术审查所需份数
3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原件 1份 见本表说明
4

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该第三方的承诺函

原件 1份  
5 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复印件 1份 见本表说明
6 相关附件 复印件 1份  

 

说明:

a.技术报告按照《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审批项目水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大纲(试行)》(长总工〔2018〕275号)要求进行编制。

b.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且经一次告知仍不补正的,视为放弃取水许可申请。

c.关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洪水影响评价审批中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可在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后提供;专用水文测站的审批不需要提供;其他事项均需提交。

d.关于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仅洪水影响评价审批中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提供。

e.所需提供的纸质份数中,N为申报事项数量。

f.采用网上申报的,还需同时提供申请材料电子版。

涉及下列行政许可事项的,还需提供:

①取水许可

首次申报

a.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1份(复印件);

b.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1份(原件);

c.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出具具有管辖权限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1份(原件)。

延续申请取水

a.原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1份(复印件);

b.取水许可证(原件)。

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还需提供:

a.拟报批(或核准、备案)的水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水工程,提交项目建议书1份(原件);

b.申请函。

③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按照“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核”的申报材料进行管理。

④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原件)。

⑤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审批

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报告1份(原件)。

⑥长江河道采砂许可

长江干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经营性采砂

a.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份(复印件,但需验原件);

b.采砂船舶照片、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内河适航及船员证书2份(复印件,但需验原件)。

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吹填造地采砂

吹填项目或吹填用地审批文件2份(复印件)。

长江河道公益性工程采砂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审批文件2份(复印件)。

⑦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工程施工计划1份(原件)。

十一、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行政许可服务处接收

2.信函接收

3.邮箱接收

4.网站接收

(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李志军

联系电话:027-82820238  82820239

邮    箱:xzxk@cjw.gov.cn

传    真:027-82820236

邮政编码:430010

十二、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行政许可申请表格式文本,向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相应材料,并须同时进行网上申报(申请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网站(63365,http://www.lrbfb.com)行政许可栏目中点击“在线申报”进入“水利部行政审批在线申报系统”页面,或在水利部网站(http://www.mwr.gov.cn)服务栏目中点击“审批服务大厅”进入“水利部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页面),提交电子材料。

(二)受理

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接收申请材料。承办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受理、不予受理、通知补正、不受理的处理决定,制作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送达申请人。不属于长江水利委员会管辖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长江水利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是否需要组织实地核查、专家评审、听证等。需要组织实地核查、专家评审、听证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告知。

(三)审查

长江水利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四)许可决定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五)许可送达

申请人到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领取许可决定,或由服务处将批件寄往申请人。

十三、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含举行听证、专家评审及申请人修改报告等所需时间)。

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所需时间不超过40个工作日,但是,根据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的初步意见,申请人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补充或者修改的时间除外。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文件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并网上公告,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申请人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2.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一)行政许可服务处咨询

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

(二)电话咨询

027-82820238,82820239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投诉电话

长江水利委员会直属机关党委(委廉政办)027-82828314

(二)投诉邮箱

cjwjgjw@cjw.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863号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楼(1号楼)207室(行政许可服务处)

(二)乘车路线

公交车3路、508路、509路、548路、622路、707路、727路解放大道永清街站或者地铁1号线、8号线黄浦路站G出口

(三)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1:30;下午2:00—5: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许可状态和结果:

(一)行政许可服务处

电话:027-82820238,82820239

(二)63365

网址:http://www.lrbfb.com

附录

1.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申请表

申请表格式文本可在63365(http://www.lrbfb.com)下载,也可直接向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索取。

2.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流程图

点击下载申请表与流程图

责任编辑:张世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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